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02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石海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