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恢2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个体经营者。 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9号楼5**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个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晋010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7号1幢7层0701号房地产(产权证号:SXXXX、S201113114-2)。2019年7月17日本院委托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对该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网络询价最终参考价1324098.44元,2019年8月27日因无人应价导致流拍。2019年9月10日在首次拍卖起拍价的基础上下调5%,拍卖价为1257894元进行二次拍卖,2019年10月9日仍无人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次拍卖起拍价以物抵债,并要求将该套房屋过户至本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共有的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7号1幢7层0701号房地产(产权证号:SXXXX、S201113114-2)的房产作价125789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所欠1257894元的债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