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恢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个体经营者。
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9号楼5**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个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晋010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以(2017)晋0105执26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7幢7层0701号(产权证号:SXXXX、S201113114-2)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7幢7层0701号(产权证号:SXXXX、S201113114-2)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