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