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5执2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安置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17500元、利息82500元、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17500元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进行传统查控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伟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7)晋010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张伟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