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1民初3979号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区集通路东,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