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
负责人:于水,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终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魏 英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