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阿鲁科尔沁旗鸿禧老年公寓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6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鸿禧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老年公寓院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阿鲁科尔沁旗鸿禧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鸿禧老年公寓(以下简称鸿禧公寓)、***、***因与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明确载明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加盖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结合******公寓法定代表人***在此基础上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的鸿禧公寓欠***施工费263万元的欠条,应认定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1日竣工,争议双方对被申请人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该结算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再审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及时支付欠条中写明未付欠款金额。因再审申请人未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照双方协议中关于“剩余工程款,甲方在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结清。如甲方在24个月内,未向乙方拨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甲方须向乙方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约定,申请人须按月利率1.5%向被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申请人否认欠条中写明的欠款金额及上述工程竣工时间,与前述事实相悖,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申请人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已另案提起诉讼,而本案的审理并不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原审未中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申请人该部分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鸿禧公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鲁科尔沁旗鸿禧老年公寓、***、***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新 书记员 敖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