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州市泳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泳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UU3LT9E,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梅兰西路39号1幢院内。
法定代表人:皮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8743576R,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141号6层、7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泳泰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市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