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116号
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7992号。
被申请人:泰州久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赵相如。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汉宫洗浴休闲会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60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泰州万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港口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州市瑞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泰州久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汉宫洗浴休闲会所、泰州万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久邦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汉宫洗浴休闲会所、泰州万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