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宇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宇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民初1352号
原告:内蒙古宇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系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宇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宇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8元,退还原告7000元。
审判员  冯瑞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