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7380号
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63029165-8。
法定代表人***,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泽,男,汉族,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交纳1069元,由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