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361号
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明谷科技园F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泽、胡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罗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7元,减半收取7233.5元,邮寄费80元,合计7313.5元,由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