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4095号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陈素爱,女,
被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明谷科技园F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泽,男,
委托代理人田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
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
二○
书
记 员 曾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