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钬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78号
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告:上海钬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钬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因被告上海钬钰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施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