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5337号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238673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0291658G,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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