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768号之一
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玉,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衡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