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6881号
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延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红旗区。
原告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书送达之后宣判送达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80元,由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静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