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杜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3492号
原告:上海杜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杜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建湖县范围内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由射阳县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射阳县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起诉来院,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地在被告住所地,双方签订的《污染河道底泥干化处置及土壤修复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告就同一事实已于2017年9月28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且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本案应由江苏省射阳县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