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鑫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牡丹江市鑫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04民初25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林市城区。
被告牡丹江市鑫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鑫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