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海英,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爱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长安街南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海英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银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海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战明宇
书记员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