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温喜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赵利以宁安市宁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未经该公司授权,其参与一审诉讼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牡丹江市鸿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尧
审判员 姜云虎
审判员 钱大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向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