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13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张媛。
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
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
本院在执行大连江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大***管业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485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B×××**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