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新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大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225611。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900元;本案执行费36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工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案所查封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洪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