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

大连江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咸正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137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号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媛。
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河滨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
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
申请执行人大连江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照本院(2020)民初4853号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付)和违约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2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管业有限公司、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