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系原告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225611,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初文博,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炜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