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坤达铸铁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28,435.00元,执行费2,4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一银行账户内现有存款31,407.01元,申请执行人告知该笔款项为被执行人工会所有,暂不要求扣划。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