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抗12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7]23000000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单一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