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8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583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