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腾达。
被告: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绿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