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4民初1641号
原告:***,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