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7079号之一
原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夏凌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必翔科技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伟清
审 判 员  邹巧弟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周佳慧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