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292号
原告:年会杰,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年雅廷,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年士才,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告:***,女,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4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38号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夏步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年会杰、年雅廷、***、年士才、***与被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 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