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1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金燕
代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