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10民初399号
原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翰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亚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被告玉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亚华公司主张被告玉翰公司尚欠其借款200万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关于实际具体交付款项,被告自称目前已经停止经营,无法核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的主张有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而被告的抗辩因为没有相关证据加以支持,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登记信息;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据四裁定书、决定书;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均无异议,本院对其三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进账单、银行本票申请书、说明、收据联、电汇凭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结合事实认定加以分析。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玉翰公司向原告亚华公司借款,亚华公司向玉翰公司交付借款200万元。2008年7月16日、2008年7月17日,被告玉翰公司分别向亚华公司出具说明及收据联一份。2019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亚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为亚华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对亚华公司账目资料核查,发现被告玉翰公司尚欠原告亚华公司借款200万元。后管理人向被告玉翰公司发送通知书要求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但无果。
被告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为民 审 判 员 童明强 审 判 员 叶 翔
代书记员 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