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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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206914。




诉讼代表人:郭健卫,系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晓丽,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6077493。




法定代表人:郑可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民初39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均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8楼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8楼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京东、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截止2021年11月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可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对于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斌


审判员金炜民


审判员王圣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