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54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黄岩区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20691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 经营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及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