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5民初644号
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316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1**2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44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44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原告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