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5财保4号 申请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2**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316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会议中心1**2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449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00××××1635)金额349600元。申请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500100604990022000000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00××××1635)金额3496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68元,由申请人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