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5949号之一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计4,432元,保全费2,955.04元,合计7,387.04元,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训迪
书记员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