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格巴(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5949号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7,008.8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其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87,008.8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训迪
书记员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