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格巴(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5949号之二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5949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瑞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实施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训迪
书记员  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