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703号
原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耀光村。
法定代表人:RietSchlegel。
原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