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博。
被执行人: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邢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丽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城东二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峰。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孙淑贞,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高文胜,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董静静,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姜丽芳,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高文举,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孙淑贞、高文胜、董静静、姜丽芳、高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6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应在和解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