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博。
被执行人: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邢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举
被执行人: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高文举,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姜丽芳,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冯群章,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城东二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峰
被执行人:邢洪儒,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高文举、姜丽芳、冯群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0786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8230.7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高文举、姜丽芳、冯群章对以上借款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高文举、姜丽芳、冯群章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2元,减半收取3126元,由昌邑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高文举、姜丽芳、冯群章负担。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利息208230.76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借款利息71633元,尚欠借款利息136597.76元。
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机动车、不动产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冯群章563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洪儒的保险产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保险产品。线下,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举自动履行6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杰
审判员 张光波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