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围子支行、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919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围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206国道300号。
负责人:郑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城东二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峰。
被申请人:邢洪儒,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张丽霞,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昌邑市正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镇北金村。
法定代表人:孙素娥。
被申请人:高学峰,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张丽梅,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围子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昌邑市正大制造有限公司、高学峰、张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昌邑市正大制造有限公司、高学峰、张丽梅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昌邑市正大制造有限公司、高学峰、张丽梅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冠群
[附注]:
1、就地查封被告财产的,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原、被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