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2099号
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伟,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城东二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峰,负责人。
被申请人: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高吉信,负责人。
被申请人: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邢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丽芳,负责人。
被申请人:邢洪儒,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被申请人:张丽霞,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申请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洪儒、张丽霞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静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冠群
[附注]:
1、就地查封被告财产的,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2、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原、被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