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彬,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邢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冯群章。

被执行人: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邑市围子街道张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高吉信。

被执行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昌邑市鲁东铸造城****/div>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

被执行人:高文举,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宜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高文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昌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78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文举、***名下的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处理,拍卖款1493856.64元,由于该房产尚有抵押,本院在告知抵押权人及被执行人之后,将拍卖所得房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1380691.38元,剩余款项113165.26元,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评估费7563元,诉讼费55632元,执行费1497.99元。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高文举银行存款930.31元。本案剩余款共计49402.58元用于偿还本案欠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后,本院依法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若不能提供,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盖有公章的申请书一份,载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张子奇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