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执恢7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亨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濡、***、**亨泰铸造有限公司、**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鲁078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亨泰铸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69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濡、***、**市金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亨泰铸造有限公司追偿。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4685.62元(其中,执行款4635.62元,案件执行费50元),尚欠41394.45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奥达铸造有限公司247.66元、被执行人***3187.56元、被执行人***526.48元、被执行人***723.9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