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748号
原告: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109号3栋1单元1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冯卫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乾敏,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琛,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7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四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 茜